保單持有人課堂
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規定: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ren)被(bei)宣告破(po)(po)產(chan)(chan)后,債務人(ren)稱(cheng)(cheng)為(wei)破(po)(po)產(chan)(chan)人(ren),債務人(ren)財產(chan)(chan)稱(cheng)(cheng)為(wei)破(po)(po)產(chan)(chan)財產(chan)(chan),人(ren)民(min)法院受理破(po)(po)產(chan)(chan)申請(qing)時(shi)對債務人(ren)享(xiang)有的債權稱(cheng)(cheng)為(wei)破(po)(po)產(chan)(chan)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規定: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