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持有人課堂
整頓
整頓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后,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dun)決定應當(dang)載明被整頓(dun)公司的名稱、整頓(dun)理(li)由、整頓(dun)組成員和整頓(dun)期限,并予以(yi)公告(gao)。
第一百四十一條 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二條 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結束整頓,并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