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持有人課堂
管理人
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債權人(ren)會議(yi)認為管理人(ren)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zhi)務或(huo)者有其他不能勝(sheng)任(ren)職(zhi)務情(qing)形(xing)的,可(ke)以申請人(ren)民法院予以更換(huan)。
指定(ding)管理人(ren)和確定(ding)管理人(ren)報(bao)酬的辦法(fa),由最高人(ren)民(min)法(fa)院規定(ding)。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應當列(lie)席債權(quan)人會(hui)議(yi),向債權(quan)人會(hui)議(yi)報告(gao)職務執行情況,并回(hui)答詢問。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