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長期人身保險的救助規則
一、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有長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轉讓給其他經營有相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相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收。
除人壽保險合同外的其他長期人身保險合同,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二、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后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后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三)對保險合同中投資成分等的具體救助辦法,另行制定。
除人壽保險合同外的其他長期人身保險合同,其救助標準按照人壽保險合同執行。
保(bao)(bao)險(xian)保(bao)(bao)障基金依照前(qian)款規定(ding)向(xiang)保(bao)(bao)單受讓(rang)公司(si)提供救助的, 救助金額應當以(yi)保(bao)(bao)護(hu)中小保(bao)(bao)單持有人權(quan)益以(yi)維(wei)護(hu)保(bao)(bao)險(xian)市場穩定(ding),并根(gen)據保(bao)(bao)險(xian)保(bao)(bao)障基金資金狀況為原則確(que)定(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