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不屬于救助范圍的業務
一、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業務不屬于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圍,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保險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險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分入業務;。
(三)由國務院確定的國家財政承擔最終風險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四)保險公司從事的企業年金受托人、賬戶管理人等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五)自保公司經營的保險業務;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保險保障基金救助范圍的業務。
二、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負有直接責任的,對該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在該保險公司持有的保單利益,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該保險公司持有的財產損失保險的保單利益,保險保障基金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