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救助依據及救助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保險保障基金應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guo)務院規定的(de)其(qi)他情形(xing)。
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保險保障基金用于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
保單持有人,是指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情形下,對保單利益依法享有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保(bao)(bao)(bao)單受讓公(gong)(gong)(gong)司(si),是指經營有人(ren)壽保(bao)(bao)(bao)險業務(wu)的保(bao)(bao)(bao)險公(gong)(gong)(gong)司(si)被依(yi)法撤銷或者依(yi)法實施破產的,接受該保(bao)(bao)(bao)險公(gong)(gong)(gong)司(si)依(yi)法轉讓的人(ren)壽保(bao)(bao)(bao)險合同的經營有人(ren)壽保(bao)(bao)(bao)險業務(wu)的保(bao)(bao)(bao)險公(gong)(gong)(gong)司(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