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非壽險合同救助規則
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助;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保單(dan)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dan)持有人的保單(dan)利益與其從清(qing)算財產中獲得的清(qing)償金(jin)額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