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壽險合同的救助規則
一、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收。
二、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后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后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保(bao)(bao)險(xian)保(bao)(bao)障基金依(yi)照(zhao)上述規定向保(bao)(bao)單受(shou)讓(rang)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額應以保(bao)(bao)護中小保(bao)(bao)單持(chi)有人權益以維護保(bao)(bao)險(xian)市(shi)場穩定,并根據(ju)保(bao)(bao)險(xian)保(bao)(bao)障基金資金狀況為(wei)原則確(que)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