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保單持有人債權轉讓
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在撤銷決定作出后或者在破產申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前,保單持有人可以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險保障基金向其支付救助款,并獲得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的債權。
清算結(jie)束后,保(bao)(bao)險(xian)保(bao)(bao)障基金(jin)獲得的清償金(jin)額多于支付的救助款的,保(bao)(bao)險(xian)保(bao)(bao)障基金(jin)應(ying)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bao)(bao)單(dan)持有(you)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