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行業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是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開展行業風險監測業務設立的咨詢顧問組織。為促進專家委員會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有效發揮專家委員會作用,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的建立宗旨是匯聚業內外資源,為公司風險監測業務提供技術咨詢和專業意見,對行業風險管理建言獻策,促進保險行業防范化解風險、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組織與運作
第三條 公司組建專家庫,專家委員經公司聘請,根據本規則參與專家委員會相關工作。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公司風險監測部,負責專家庫建設和日常事務,牽頭做好專家委員會管理和服務,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jiu)制(zhi)定專家委員會(hui)工(gong)作計(ji)劃;
(二)負責專(zhuan)家委(wei)員聘任及履職(zhi)情況管理工作;
(三)協調(diao)、聯絡和組織專家委員開(kai)展各項工作;
(四)組織召開相(xiang)關會議;
(五)研究整理(li)專家的意見建議和研究成果;
(六)及時與(yu)專家(jia)委員(yuan)共享專家(jia)委員(yuan)會工作(zuo)成果(guo);
(七)處理(li)其它日常事(shi)務。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作為匯集行業風險管理專家的資源平臺,協助開展以下風險監測相關工作:
(一)研究保(bao)險行(xing)(xing)業(ye)發展運行(xing)(xing)中的(de)突出風險和較大(da)潛(qian)在風險問題及其演(yan)變趨勢(shi),分享研究成果;
(二)對風險監(jian)測相關的指標體(ti)系(xi)、監(jian)測方法、專項(xiang)問題、研究報告及成果等(deng)提供咨詢意見;
(三)根據(ju)公(gong)司(si)業(ye)務需要,對風險監測的具體(ti)問題(ti)進行研(yan)究論(lun)證(zheng),或(huo)針對行業(ye)突(tu)出(chu)的難點、熱點問題(ti)及風險,與專家(jia)委員單(dan)位(wei)聯(lian)合開展專項研(yan)究;
(四)根據需要提供相(xiang)關領域的培(pei)訓,組織交流論壇(tan)及業務講座;
(五)其它相(xiang)關工(gong)作。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的工作方式主要以會議形式進行,秘書處將根據會議議題選擇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會,參會人數由公司確定。公司也可根據監測工作需要選定議題、邀請特定專家以現場或通訊方式召開專題會議。
此外,還可以咨(zi)詢指導、調研支持、提交書面或口頭觀點或素材等形式開展工作。
第三章 人員組成及要求
第七條 專家庫由來自保險行業、高等院校和其他專業研究、咨詢機構的專家組成。公司負責組建專家庫,可根據專家委員會工作需要,不定期增聘專家入庫,提高專家庫的行業覆蓋面。
第八條 來自保險行業的專家委員原則上應是保險公司(集團)負責戰略、財務、市場、精算、風控、資金運用、資產負債匹配等業務的高級專業管理人員,具有豐富的相關從業經驗和較高聲譽,對行業風險具有一定研究和見解。
第九條 來自高等院校的專家委員原則上應是國家211工程及教育部重點院校的金融保險院系教授,在研究保險業方面有一定建樹,近年內在核心期刊發表過相關文章或專著。
第十條 來自專業研究、咨詢機構的專家委員原則上應具有豐富的保險行業研究咨詢經驗,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第四章 專家委員的聘任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的委員按照以下程序聘任:
(一(yi))秘(mi)書處根據風險(xian)監測業(ye)務需要進(jin)行遴選(xuan),可結合(he)監管機構(gou)推(tui)薦(jian)、保險(xian)公司(si)(si)推(tui)薦(jian)及(ji)業(ye)內(nei)專家(jia)推(tui)薦(jian)等方(fang)式,初步確定符合(he)條件的專家(jia)委(wei)員候選(xuan)人(ren);對情況不熟(shu)悉(xi)的候選(xuan)人(ren),公司(si)(si)可邀(yao)請其(qi)在聘任前參加(jia)專家(jia)會(hui)議,以確定雙方(fang)是否愿意并(bing)適合(he)合(he)作開展此項工作;
(二(er))秘書處就專家(jia)委(wei)(wei)員(yuan)候選人征詢候選人所在單位(wei)或個(ge)人意見,并將甄選過的(de)、愿意出任專家(jia)委(wei)(wei)員(yuan)會委(wei)(wei)員(yuan)的(de)人員(yuan)名單履行公司內部審簽程(cheng)序;
(三(san))公司向專家發放聘書,聘期為三(san)年,可(ke)以(yi)連任;
(四)經(jing)聘任(ren)后(hou),專家以個人(ren)身份參(can)與(yu)專家委(wei)員會(hui)工作。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聘期屆滿前,秘書處可以根據專家履職及其他相關情況,確定是否續聘,并履行公司內部審簽程序。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書處提出建議或由專家提出申請,經公司審定后不再擔任專家委員:
(一(yi))發(fa)生違法違紀(ji)行為;
(二)因(yin)年齡、健康、工作(zuo)崗位(wei)變(bian)動等(deng)個人(ren)原因(yin)不宜擔任;
(三)聘期(qi)內(nei)未(wei)對專家委(wei)員會(hui)有任何貢(gong)獻,或(huo)連續三次受到邀請但缺席會(hui)議(yi),未(wei)能(neng)履(lv)行職責;
(四)發生對(dui)專(zhuan)家委員會(hui)產生不良(liang)影響(xiang)的行為;
(五(wu))其(qi)他(ta)不再適宜(yi)擔任(ren)委員的情況。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退休或因工作崗位變動離開相關工作領域的,原則上應不再擔任專家委員。但如專家在業內有較高知名度并仍對保險行業保持關注,且本人有意愿并熱心于專家委員會工作的,經公司認可,仍可繼續擔任專家委員。
第十五條 對于貢獻度、美譽度較高的專家,公司可在官網等媒介進行宣傳。
第五章 專家委員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yi))應(ying)邀參與(yu)專(zhuan)家(jia)委員會的各項活動(dong);
(二)在不違反(fan)保密規定(ding)的(de)前提下,獲(huo)取(qu)專(zhuan)家(jia)委員會工作成果(guo)及有關公(gong)司風險監測業(ye)務的(de)研究資料和動態信(xin)息;
(三)依據個人(ren)對專家(jia)委(wei)員(yuan)會有償顧(gu)問(wen)咨(zi)詢活動的貢(gong)獻,獲(huo)得(de)一定報(bao)酬(chou);
(四)優(you)先(xian)參與公司(si)風險監測相(xiang)關的專項(xiang)研(yan)究(jiu);
(五)對專家(jia)委員會工(gong)作規則及具(ju)體工(gong)作計(ji)劃提出建議;
(六)以(yi)公(gong)司保險(xian)行業風險(xian)評估專(zhuan)家委員會(hui)專(zhuan)家名義(yi)從事公(gong)司認(ren)可的演講、研(yan)究等活動。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秉持科學(xue)、客觀(guan)、公正的精神,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及行業經驗獨立發表(biao)意見;
(二(er))勤(qin)勉盡(jin)職完(wan)成專(zhuan)家委(wei)員(yuan)會(hui)相(xiang)(xiang)關工(gong)作(zuo),包括(kuo):參(can)加專(zhuan)家會(hui)議;應邀(yao)參(can)會(hui)后,認真準(zhun)備發言(yan)材料(liao);應邀(yao)就相(xiang)(xiang)關專(zhuan)題做分享報告;不定期接受公司的(de)專(zhuan)項咨詢(xun),提供相(xiang)(xiang)應咨詢(xun)意見(jian);提供與(yu)風險監測相(xiang)(xiang)關的(de)稿(gao)件(jian);給風險監測工(gong)作(zuo)所需調研提供支持(chi)等。如因(yin)特(te)殊理由(you)無(wu)法完(wan)成,應事先向專(zhuan)家委(wei)員(yuan)會(hui)秘(mi)書處說明;
(三)對履職(zhi)工作(zuo)中(zhong)涉(she)及的(de)行業(ye)數據、商業(ye)秘密(mi)以(yi)及其它按(an)照有關規定尚未公(gong)開的(de)信息(xi)予以(yi)保密(mi),并簽署保密(mi)承諾函;
(四)發生工作單位職(zhi)務變更或其(qi)他入(ru)庫信息變更,可(ke)能影響專家委員職(zhi)責的正(zheng)常履(lv)行時,應及時通知秘書處(chu)。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未盡事宜,應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工作規則由公司風險監測部負責解釋,修訂需經公司總裁辦公會通過。
第二十條 本工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保險行業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保基發〔2014〕37號)同時廢止。